何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定额核定征收,何种情况下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何种情况下又应该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有没有相关标准?

何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定额核定征收,何种情况下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何种情况下又应该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有没有相关标准?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不够了解,不知道到底是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好,或是申请定额核定征收好,还是申请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征收好。其实,上述几种方式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企业帐务核算水平和帐务健全程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及国税函[2009]377号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具有六类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四、纳税人不属于以上第三点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五、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特殊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六、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管理过程中,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有关税源管理部门将按照总局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和纳税服务工作。同时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将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将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